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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的环评手续可以使用吗

更新时间:2020-06-01 17:10:08 浏览次数:113次
区域: 潍坊 > 其他
来源:个人
供求:转让
面积:3000 平米
价格:15
单位:万元
类型:其他
具体位置:开发区
很多企业在需要搬迁租赁厂房时经常会遇到关于环评的问题:租的厂房原公司有环评还需要再办环评吗?或许有的企业负责人会这样想当然的以为以前有做过环评现在就不用重新环评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和《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公布)规定,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环评等级等要求,分别做报告书、报告表报批,登记表自行备案。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开展环评审批。

按照《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整体租赁环评手续齐全的企业,租赁后不改变项目规模、不改变项目生产工艺,是否可以沿用原企业的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仅针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运行主体的变更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畴。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租赁他人场所经营新的产业,是否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123号)中提到,建设单位不论是通过土建施工建成新的设施,还是通过租赁他人场所从事某种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都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要求;环保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按照名录规定的项目类别和划分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该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要求该建设单位办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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