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也就是说,公司一般是为赚钱而成立的组织。就是股东一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设立程序,那公司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设立之日起,它就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它可以依照自己的章程、制度,独立参与经营活动,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是依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对外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对公司进行的分类,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新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要件有:
1、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但可分期缴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其中,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又做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设立要件有:
1、主体。公司法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其也可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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