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摘自国税局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有税种、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市国家、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分别成立市纳税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国家、地方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实施,下设纳税信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处(中心)。
各区、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成立本单位纳税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家、地方税务局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统一全市国家、地方税务系统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联合开发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积极参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参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的采集渠道:市国家、地方税务管理系统、税收管理记录、市财源建设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
税务内部信息的采集渠道: 市国家、地方税务管理系统、纳税人申报信息、税收管理记录等。
外部信息的采集渠道: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市财源建设平台等。辅助采集渠道为:相关部门网站、媒体或者媒介等。通过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一条 纳税信用信息按月归集到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手段包括系统自动提取数据、人工录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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